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建设,是推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助力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要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守护好、传承好、展示好中华文明优秀成果。
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同层面资源和力量的有效整合。一是设立协调机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涉及多部门、多领域,需要成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文化遗产管理。在属地原则下,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协调机构,分级落实重点任务。对于跨省文化遗产,单纯按分级、属地原则,很难有效汇聚保护和利用的资源。因此,要克服体制机制上的“条块分割”“行政壁垒”,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统筹协调合作机制。二是形成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落实好《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统筹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布局,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是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历史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相对分散,仅仅依靠政府投入,保护效力明显不够。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调动企业、非营利组织、民众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公共文化服务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健全保障机制,夯实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坚实支撑。健全保障机制有助于文化遗产保护实现长效发展,确保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延续、在传承中焕发新生。一是筑牢法治保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引领,结合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及立法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保护法规。目前,重庆已出台《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法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可操作性,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实效性。二是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以专项监督为切口,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紧盯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落实、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信息公开体系建设,及时公开发布督察情况。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反馈平台,及时处理公众反馈的问题和建议。三是保证人才与资金供给。人才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当前人才培养数量与社会需求不匹配且培养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队伍建设,外吸引内培养,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同时,要设立专项基金,通过政府拨款、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持续性资金保障。
形成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全面融入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科技创新互促互进。一是与经济协同发展。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历史文化中挖掘当代价值,推动文化与经济协同共进,才能实现共赢共荣。如十八梯传统风貌区作为重庆老城区改造的样板,依托原有的“七街六巷”城市肌理和丰富的文化资源,打造出一条联通上下半城的古老街道,将历史文脉与烟火气息交织在一起,在保留原有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基础上,又引入了新兴业态和精品旅游项目。二是与生态和谐共生。要将文物遗址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处理好历史与当代、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建设文物主题公园为主要手段,充分挖掘重庆文化特色,建设好长江三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红岩文化公园等文物主题公园。三是与科技双向赋能。要打通文物“活起来”“火起来”的科技通道,运用元宇宙、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文物保护、研究、传承、推广等工作。大足石刻打造的石窟造像360度全景“体验馆”,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定制的馆藏文物数字化“身份证”,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完美融合的典范。要推动科技和文化深度融合,用科技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