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视为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步骤之一。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不仅是构建职责清晰、配合紧密、运行顺畅执行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更对走好当事人权益救济和实现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审执分离改革要确保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这意味着要明确划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职责,使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从而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我国审执分离改革不断深化,经历了从人员分离、机构分离、程序分离到当前所重点强调的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分离。确保执行权独立运转的同时,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逐步确立起以执行裁决权为中心的执行分工体制。在该执行分工体制下,应首先明晰对执行裁决权的认识,不能笼统地将执行裁决权等同于审判权。执行裁决权的本质仍然是判断权,而非对执行争议的审判权,其源于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执行相关问题作出审查和判断。基于此,要明确划分民事执行争议解决机制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界限。将执行权的行使对象严格限定为与执行机构、执行行为有关的执行异议原因,以及涉及执行程序或手段违法的异议事项;而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司法裁判则应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最为典型的就是应当将各类执行关系之诉从执行裁决权中分离出去,归入审判权之中。通过这种明确的分工,不断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在保证执行裁决权独立、权威运行的同时,提高执行实施的效率,确保整个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和公正。
深化审执分离改革要确保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执行权的规范运行需加强执行队伍自身的专业化建设。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必然结果。在法律的现代化转型变革中,随着司法工作的日益精细化,必然要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贯彻审执分离改革,应当确保执行队伍的内部层次化与专业化。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不断得到重视,执行干警政治素养、廉洁素养和业务素养等培训持续加强,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显著提升。此外,通过积极推动警务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执行队伍的整体素养和工作效率。执行权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其他主体对执行权的协同监督。一方面,社会主体对执行权的协同配合应始终以执行机关为主导,充分发挥协同治理优势,统合检察机关、政府等公权力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社会主体的资源,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以及当事人监督等多重监督渠道,确保每一个执行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压缩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空间,维护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通过司法救济机制的落地和高效透明的执行监督机制,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深化审执分离改革要推动执行的信息化建设。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同年6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一方面,执行权的规范运行需要统合其他社会主体资源,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执行系统,从而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以打破信息孤岛,形成合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可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例,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此外,依托智能化技术手段,整合线上线下执行查控,极大地促进了执行查控效率的提升。因此,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执行的信息化建设,为执行法官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信息支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