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蕴含着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理念、“民为邦本”立场、“和合共生”追求,既是中华法系的宝贵遗产,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要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为赓续中华文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文化力量。
解码文化基因,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要解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筑牢法治建设的本土根基。在文化内涵层面,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内容。西周时期的“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打破了神权桎梏,将民众福祉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在制度层面,西周三赦三宥制度、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宋代翻异别勘机制,共同构建了兼顾效率公平与人文关怀的刑罚体系;在价值层面,公平正义、诚信友善等伦理追求,与现代法治追求高度契合。这些兼具传承性、兼容性与实践性的文化基因,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滋养。与此同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在我国传统法律中,“刑不上大夫”所体现的统治阶层特权思想、家族本位对个体权利的压抑等内容,是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力条件局限下的制度产物,带有鲜明的阶级局限性与时代烙印,不应被视作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唯有精准辨析并提炼其中与当代法治理念相契合的智慧精华,方能真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创新法律文化,实现传统法律智慧的现代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在当代法治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的时代生命力,为解决现代治理难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智慧。一是将民本思想与人文法治深度融合,为立法工作提供支撑。立法过程中应将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民本理念与人文关怀融入法律框架,实现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法律制度的衔接,从而筑牢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屏障,让法治更有温度。二是借助德法合治智慧为创新基层治理提供指导。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论述,揭示了德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构建德法共治基层治理机制,将传统德治理念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治理举措,推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制相互补充、协同发力,提升基层治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三是借鉴“无讼”理念为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本土方案。孔子提出“必也使无讼乎”的无讼理念,强调通过预防与调解实现和谐。要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为原则,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各类治理资源,搭建高效调解平台,推动民生问题高效解决。各级司法机关要全面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提升矛盾化解效能,降低司法运行成本。
坚持守正创新,在自信与自省中实现法治文化创新发展。在守正创新的前提下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适应。一是以文化自信萃取精华,驱动法治创新。在立法环节,深度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打通其与现代法律规范的衔接通道,将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创新“情理法”融合机制,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文化传统与社会情感,优化纠纷调解机制,提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激活基层治理中的本土文化资源,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提升治理效能。二是以历史自省规避局限,坚守法治底线。坚决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明确传统伦理转化的边界,将优秀传统道德转化为法定责任,如将“孝道”转换为“赡养义务”,防止立法本意异化而导致损害个体合法权益和全社会的法治情感;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要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助力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