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遵循综合治理的思路,既要有法治保障的“硬约束”,又要有信用文化的“软滋养”,借助科技之力打破数据壁垒,使外部监督与信用自觉协同发力,从源头减少失信风险,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持续建章立制,提高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第一项明确提出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出台《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善用法治手段,严格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估、公布等行为,确保以强制手段维护信用秩序的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主体感受到社会信用建设并非流于形式,而是具有强大的执行制度作为支撑,倒逼失信者回归信用轨道。完善法定救济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救济路径。同时,应确保对施以失信惩戒措施的主体充分陈述理由、提供证据的机会,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构筑坚实的法治盾牌。
细化信用评价,完善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营造公平守信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要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细化信用惩戒分级,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社会主体的行为状态涵盖守信、失信、失能三个基础层面,针对不同类别应采取差异化的方式。首先,自觉履行义务的守信行为是维护社会信用的基石,对守信者应提供财税优惠、公共资源交易加分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等更加便利的社会服务。其次,对于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应在强化监管制度上持续发力,形成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加强人民法院与金融、税务等多部门联动,通过法治手段使失信者承受限制高消费、限制市场准入以及金融信贷受限等实质性失信成本,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者无处遁形。最后,对于因客观困难确实无法履行义务的失能者,应建立科学的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机制与惩戒机制相互衔接,维护社会主体的基本生存权以及再就业的权利,推动信用建设正循环式发展。
优化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数字化建设。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机制的有效性。数据信息已成为新时代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首先,为降低信息的沟通障碍,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格式、编码规则以及接口规范等技术性标准,确保各地、各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具备兼容性与互通性。在此基础上,整合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多领域数据资源,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效果。其次,应强化数据信息的安全保障,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数据加密技术的研发,对信用信息传输、存储的全链条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同时,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制度,依据不同部门、岗位职能划分访问级别,确保数据的安全可控。最后,拓展技术应用场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障信用信息不可篡改、可追溯,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智能筛选高风险失信主体,预测潜在失信行为,提前部署防控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信息数字化建设迈向新高度。
强化信用观念,以宣传教育提升社会信用自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诚信应当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社会信用建设应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的宣传方式,剖析信用案例中的法律要点,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借助新媒体平台的流量优势,鼓励自媒体创作信用漫画、短视频等,多形式普及信用知识。以强有力的示范效应引导公众树立守信价值观,使守信外因与内因有机交融,形成崇尚守信、抵制失信的社会交往环境,进一步促进信用价值观在社会中的深入实践和广泛自觉。此外,还要广泛宣传纳税信用政策和守信企业典型,引导企业树牢诚信纳税的经营理念,增强企业纳税信用意识,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培育和辅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9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