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敏”建设 全面提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质效统筹“三个坚持” 纵深推进“三不腐”积极探索新时代城市版“千万工程”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008版:思想周刊·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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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敏”建设 全面提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质效
统筹“三个坚持” 纵深推进“三不腐”
积极探索新时代城市版“千万工程”
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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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0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

周祖成 谢彦琛

  近日召开的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会指出,要推动数字政务和数字法治贯通融合。《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强调,要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提高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优化了政府服务流程,深刻地改变了政府治理方式。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着力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数字政府,注重法治化与数字化的相互赋能、共生互动。

  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全面领导,是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最强有力的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因此,要从群众需求出发进行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坚持服务场景驱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对群众数字能力和数字素养的培养,扩大数字基础设施和政务App覆盖范围,推动数字无障碍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群众获得感,实现数字化红利全民共享。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基于人民满意度的数字政府建设常态化考核机制,把群众利益的实现作为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考核标准,把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动力机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

  要以法治方式加强数字技术权力治理。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和重要特征是数字技术、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权力隐形于数字技术之中,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治理,形成数字技术权力这一特有社会现象。一方面,这会产生凭借数字技术或者以数字技术为借口的权力滥用等问题;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通过与政府权力相结合,民众通过数字平台办理事务必须服从数字平台制定的规则,不遵守规则就会受到限制或者无法利用平台办理事务,数字平台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裁决纠纷等权力化现象越来越普遍。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如果缺少对数字技术权力的治理,必然会损害人民利益、社会利益。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对数字技术权力进行程序性规范和可解释性要求,明确相关义务并对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对平台制定的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平衡数字平台和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保障数字技术造福民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要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权责体系和权利保障救济机制。数字治理依托数字技术引发治理模式的深度变革,政府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权力关系等都随之发生重大变革,需要建立新的权责体系和新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数字技术在对政府治理赋权的同时,要强化责任控制,“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数字权力的责任约束、程序约束和数字治理行为的可诉性,畅通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托算法进行社会治理特别是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算法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并可解释,同时承担主动解释和应请求解释义务,对算法造成的不公正或者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依托智能技术的自动化行政要进行基于权利保障的条件限制和便捷高效的可救济性,并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对数字化治理中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建构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要符合法治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构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既要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文件进行法治评估,也要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布局、具体内容、主要措施落实及其应用场景等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法治评估。同时还要对引发的纠纷或者权利冲突进行法治分析,明确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评估,可以是政府进行自主评估、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评估,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学术机构独立进行社会评估。无论哪种形式的评估,评估结果都应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质询、接受批评建议,推动评估质量不断提升。被评估的政府机构应当对公开发布的评估报告进行研究,积极回应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并整改,需要问责的依法落实问责,通过政府行动确保评估结果的社会转化与应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本文为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2023TBWT-ZD10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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