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拒绝支付;随后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解析:
陈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是因个人违章操作导致的,且事后公司补缴了工伤保险费,陈某应找社保部门交涉工伤待遇,所以拒绝支付其工伤待遇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