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1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征求意见稿内容从原有24条增至60条,包括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至少90天
征求意见稿对献血者年龄和采血间隔进行了科学调整。主要基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国内实践验证,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考虑的:
一是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献血年龄为18至65岁(我国香港地区:16岁至75岁,澳门地区17岁至69岁;美国最低16岁,无明确上限;英国17岁至65岁;澳大利亚18岁至75岁;日本16岁至69岁)。献全血的时间间隔我国香港地区11周,澳门地区12周,其余各国普遍为8周至12周。
二是献血者献血前均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安全。现代医学证明,人体血液不断新陈代谢。一次献血400ml,仅占总血量的10%左右,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我国海南、江西、深圳等部分省市已对献血年龄上限和(或)献血间隔作了相应调整,有地方法规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获得显著提高,征求意见稿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九十天。
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提高年龄上限和缩短间隔期,如何保障献血者的健康安全和血液质量安全?
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是献血工作的首要原则和生命线。法律调整将严格建立在科学评估和强化管理的基础之上,严把健康检查关、科学制定献血标准、强化血液监测、优化献血服务和关怀、完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献血者健康安全和血液质量安全。
为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安全,征求意见稿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提出相关要求。在法律责任中,对血站及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明确规定献血者享有权利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者激励机制,单列第四章(保障与激励),其中6条条款对献血者的激励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激励机制。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血站应当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提升献血服务水平。
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献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费用,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综合新华社、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