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陆海新通道作为连接中国西部地区与东盟及全球市场的国际物流大通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战略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首次以专项司法文件强化服务保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稳定器”和保障“安全阀”。要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紧扣“审判机制优化+关键制度供给+法务生态圈层”三大主题,构筑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以优质高效的涉外法治服务助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优化专业审判机制,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创新裁判规则,推进物流规则“软联通”。探索创设多式联运单证物权效力规则等裁判标准,以示范法、指南等方式破解陆上贸易与海运规则的衔接梗阻;革新国际货物运输等纠纷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通过明确“提单质押”“货权分割”等关键问题,以单边司法行动拉动双边和区域间的司法合作,推动跨境运输规则的创新性“软联通”。二是构建新型审判庭,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针对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涉物流纠纷,探索由重庆高院牵头创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专门上诉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统管国内“13+2”省区市涉通道物流类上诉案件。三是针对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发布标杆案例。加快三层级案例库建设,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指导性案例为指引,各地区法院编制多式联运“一单制”等类案指引,以及协同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涉境外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发挥“精品案例”的标杆示范作用,着力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涉外民商事物流类司法公信力品牌。
聚焦关键制度供给,特色导向服务新通道。制度供给是驱动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效运转的核心动力。一是创新智能化的“单一窗口”管辖系统,护航新通道建设。在新通道所涉区域范围内推行智能化的集中管辖系统,提高案件审判专业化和精确度,尤其是提升当事人纠纷解决与参与的便利度。依托新通道所涉区域内设立的自贸区法院或商事法庭,探索“单一窗口”管辖机制,当事人在系统上提交起诉后,由该系统智能化分流管辖法院,提升当事人解纷的便利度。二是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服务新通道产业发展。优先针对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规则及“一单制”责任划分等新型业态法律难题,推进域外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依托国内涉新通道司法实践和司法案例大数据,遴选重点关注国家或地区,精准识别涉新通道案例域外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指向,提升国别针对性和域外法律供给的高质效。三是善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仲裁—诉讼”合力。要创新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纠纷调解机制,以“通道贯通、规则互信”为核心理念,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特色解纷品牌。形成“1+X”调解员结构,以内地调解员为基底,重点吸纳东盟国家铁路运输专家、港澳台贸易顾问、境内外海事律师,精准覆盖多式联运责任划分、跨境数据合规等新型纠纷。
打造高能级法务生态圈,全程嵌入新通道建设。应按“纠纷解决+”的思路整合新通道的纠纷解决供给服务,实现在“合规前端—解纷中端—执行后端”的全周期闭环。在交易谈判的合规前端,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商融合基地,在重庆、成都等枢纽节点设立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商服务中心,整合法院、律所、商协会、专家智库资源,为企业提供跨境投资可行性研判、国别法律尽调、贸易合规审查等前端服务。在纠纷解决中端,建立“仲裁+”核心服务体系,整合仲裁、调解、诉讼、鉴定、公证、税务等资源。注重引进国际调解机构分支机构,培育本土专业调解机构。加强专业化配套服务,通过设立国际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推动知识产权及金融等专业评估机构入驻,并配套多语种法律翻译服务,构建全链条专业支撑体系。在权益保障的执行后端,注重海外利益保护,打造企业出海“法律盾牌”。针对通道物流、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开发国别法律风险指南、标准合同范本库,建立重大项目管理预警系统。通过律所境外分支机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治服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4)D40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