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功能,才能确保社会治理在有序、规范、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提供坚实保障。要加强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完备、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法治体系,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以依法决策引领社会治理方向,维护法治尊严权威。依法决策在社会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维护法治尊严权威、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一是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作为依法决策的主体,在规划社会治理相关工作,特别是制定地方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等工作时,需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决策权限与程序边界,牢固树立依法决策理念,避免出现违规推动“两高”项目建设、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决策内容合法合规。二是严格落实决策程序。在制定政策和决策重点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收集民意,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提升专家论证质量,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全面评估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重大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杜绝决策违法风险,通过集体讨论凝聚智慧,提高决策科学性。三是加强决策执行评估。建立健全重大民生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决策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以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准确衡量决策实施效果,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决策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严肃追究责任,维护法治尊严权威,推动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以科学立法规范基层社会治理,丰富社会治理内涵。科学立法是规范法治供给、丰富社会治理内涵的重要基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基层治理”立法权限。立足新时代社会治理需求,要推动法治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一是把准科学立法方向。党的领导是科学立法的根本保证。各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根本遵循,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统一。各地方立法还要深度结合社会治理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针对资源禀赋、产业结构、民俗文化、社会问题等差异化需求开展立法,确保地方性法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二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充分发挥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紧扣地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精准立法,在基层治理方面,制定社区治理条例,规范居民自治、物业服务等事项。在生态保护领域,结合本地环境特点出台专项法规。通过精准立法,推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三是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城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城市文明程度直接反映社会治理效能。要将法治精神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立法规范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升市民法治素养和文明程度。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城市文明建设,让法治成为城市文明的新名片。
以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社会法治底线。严格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法治底线的关键环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一是推动综合治理与执法活动规范化。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确保执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二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依法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三是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严格执法司法要做到惩前毖后,通过惩处一个,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作者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