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内陆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数字化赋能英模精神传承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民办教育规范化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003版:思想周刊·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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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内陆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以数字化赋能英模精神传承
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以民办教育规范化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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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0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知行笔谈

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魏祥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当前,我国已成为数字贸易大国和数据资源大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下,数据开放与跨境流动是客观需求。要加强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监管治理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开放的心态参与全球竞争,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才能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机制。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规为指导,积极构建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反映影响数据跨境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发挥安全“探头”作用。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根据数据跨境流动的特点和风险滋生点,选择一系列可能反映数据泄露、数据篡改、数据违规出境等风险状况的指标,并制定风险评价标准,形成以指标衡量、标准评判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二是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基于选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发出预警信号。三是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根据风险监测预警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危机管理等风险应对策略,及时、快速、有效地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防范和化解风险,筑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线。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构建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一个国家能否主导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体现。一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法律法规,优化我国数据跨境保护和流通规则,维护我国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二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标准规范。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国家标准,完善数据跨境分类分级标准;参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完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标准、数据出境审批流程标准和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标准等,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相关国际准则与标准制定,为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关键作用。三是完善数据跨境交易规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探索数据确权的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数据资产化确权;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数据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实施数据交易黑名单等举措,不断完善数据交易信用体系。同时,要积极和国际通用规则衔接,参与国际数据贸易规则制定,探索与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的融合路径,促进数据高效跨境流通经济价值转化。

  深化数据跨境流动技术创新。深化数据安全保护、开放共享、流通利用的技术革新,加强数字赋能,提升数据跨境流通智能化水平。一是创新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充分利用数据密钥管理、电子认证、脱敏技术、数据沙箱、区块链技术等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筑牢数据安全防护盾。二是优化数据开放共享规则,通过在线监测法、嵌入程序法等手段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流程评估、抽样测试,分析评估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并建立反馈机制,不断优化开放方式与共享规则,推进数据合规流通。三是创新数据传输模式,通过发展联邦学习、可信数据空间等前沿技术以及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举措,搭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传输的应用场景,为数据跨境传输打造“绿色通道”,消除数据泄露后顾之忧,极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

  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能力。《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安、公安、网信部门各自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但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事件频发,数据安全监管还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亟需进一步提升数据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引入审计治理工具,在数据泄露线索追溯、数据访问日志记录、数据贩卖资金追踪、电子货币甚至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追踪方面发挥独特优势,加强溯源定责、轨迹追踪,斩断数据地下隐匿交易链条,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线索追溯能力。二是实施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监管,区分重要数据、敏感数据、普通数据等,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在严管中实现巧管,强化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精准治理能力。三是构建国安、公安、网信、审计多方协同的监管体系,把行政监管、网络监测、经济监督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跨部门的职能互补、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协同监管能力,形成共治格局。

  (作者系重庆科技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本文为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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