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口再生产的重要组织,精准有效的生育服务有利于以家庭为单位引导其培育新型生育文化、降低家庭成本、促进家庭健康发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因此,在应对以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轨道上,要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生育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培育优良家风家教文化,优化宣传教育方式。优良家风家教可以作为内在驱动力驱使家庭成员养成积极健康的生育意识。应结合地区文化优势,围绕文明家风家教建设、健康生育文化培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主题开展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爸好妈”评选等主题活动,发挥幸福家庭对生育意愿提升的正向引导作用。盘活宣传指导站资源,积极宣传三孩生育支持政策、社会托育、生育支持服务等有益资讯,丰富群众对生育支持服务政策的认知。利用村村通、公交车、宣传栏倡导群众树立新型婚育理念,依据受众特点制作短视频、广播剧等,提升大众对婚育文化的感知度与认可度。加强指导服务供给,帮助家长科学养育子女。将家庭教育指导提前至新婚期、孕期,依据儿童成长阶段针对性地提供亲子关系、生命教育、性教育等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成才观。
强化生育激励机制,减轻家庭育儿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阶梯性的生育补贴,加大经济支持力度,增强生育信心。可对本辖区内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户籍常住产妇一次性发放一定的生育补贴,并按照年度发放适当的育儿补贴,直至儿童3周岁。对正处于育龄期、育有多子女、经鉴定为低收入的家庭,每月发放一定的子女补助金,直至18周岁。增设个人所得税生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允许育龄夫妻在妊娠、分娩期间所在年度扣除合理额度;增设婴幼儿保育、托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允许孩子未满3周岁所在年度扣除合理额度;对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增设特殊养育、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允许这些特殊家庭在子女未满18周岁所在年度扣除合理额度。允许育龄夫妇合并纳税,通过结婚、生育子女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激励适婚青年、适育家庭做出结婚与生育的选择。出台住房优惠政策,保障育龄家庭住房利益,适当降低适婚青年、育龄家庭首套住房的税费负担,同时向生育多孩家庭提供一定住房补贴。
增加普惠托育机构,提升婴幼儿照护质量。盘活幼儿园资源,建立托幼一体化机构,担负起幼儿园在早教与托育上应承担的责任。构建普惠性、公益性、优质化社会托育服务,鼓励公立托育机构与民营企业合作,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形式建立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参与办学、购买公共服务、加大财政补贴与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为社会提供丰富多样、优质平价、便捷易得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如重庆印发的《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规定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乳儿班每人每年补助900元,托小班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托大班每人每年补助700元。提升婴幼儿照护相关人员能力水平,将育婴员、保育员纳入社会急需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进一步扩大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好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职业资格评价工作,探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成立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组建保育专家团队,全面提高家庭和托育机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安全防护等能力。
持续扩充教育资源,降低教育成本。优化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地址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解决“择校难”“上学难”问题。适当延长孩子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实现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及有特殊需求的孩子课后服务全覆盖,积极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对有需求的家长开设节假日托管班,提供托管服务的学校开放教室、图书馆、运动馆等各类设施,在做好看护工作的同时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2BFX079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