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重庆、四川两地要紧密合作,不断提升发展能级,共同唱好新时代西部“双城记”。唱好“双城记”,离不开法治护航。作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法治化轨道上走深走实的关键节点,协同立法不仅是护航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保障,更是营造双城经济圈区域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通过协同立法,以营商环境法治化助力双城经济圈建设,应在明确协同立法目标、完善协同立法机制、创新协同立法内容和发挥协同立法效能等方面下功夫。
明确协同立法目标。助力双城经济圈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应有明确的目标定位。虽然成渝地区具备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优势,但双城经济圈已有的协同立法实践成果仍以对内开放为主。在新发展格局下,双城经济圈建设叠加了对内对外开放的双向要求,不仅要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为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也要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目标应着眼于提升外向性。一方面,要持续保障带动作用的发挥,主动服务对接区域重大战略,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高质量服务“国内大循环”;另一方面,要努力提升双城经济圈建设对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引领作用,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营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为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法治护航。
完善协同立法机制。助力双城经济圈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应加快完善立法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协同立法实体部门,前期进行立法调研,全程参与立法进度协调,后续负责立法纲要修订,以确保协同立法的衔接一致。二是搭建跨区域的协同立法交流平台,实现立法信息、技术和经验的实时共享,充分整合立法资源,形成立法合力,提高立法的质量与效率。三是强化协同立法的新兴技术支持,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引入立法和实施阶段,通过数据监管进行立法分析评估,确保协同立法与产业政策在目标、方向和措施上保持一致,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形成协同效应。同时,为形成区域竞争优势,也要着力推动政策的协同和立法化,将成熟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增强权威性和执行力。四是引入改革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在既有自贸试验区条例容错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协同立法实际,设计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容错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区域制度创新的积极性,服务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建设。
创新协同立法内容。助力双城经济圈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应切实加强内容创新。一方面,要强化对新兴领域和前沿问题的立法研究。推动两地立法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联合立法调研和立法课题合作,汇聚多方智力资源,提升立法前瞻性和适应性,避免发生立法落后现象。另一方面,要鼓励两地立法机关开展创新性立法实践,探索适应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协同立法新模式。探索采用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在更大区域范围内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加强信息采集点联合共建和信息采集员队伍共组,更好地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连接成渝协同立法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此外,要进一步畅通协同立法建议渠道,使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社会群体可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基层智慧支持。
发挥协同立法效能。助力双城经济圈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应充分发挥引领效能。对此,可充分利用承载改革创新功能的自贸试验区来实现。一方面,可考虑率先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为两地协同立法的合作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将两地自贸试验区协同打造成为“协同立法先行先试区”,从而激发协同立法创新性,避免立法的同质化问题,也为其他区域的协同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另一方面,可考虑以2035年全面建成内陆开放高地为目标,以“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在川渝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协同改革、协同开放、协同创新的基础上,从协同立法入手,探索以“川渝协同立法试验区—内陆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内陆开放高地—内陆自由贸易港”为推进路径的区域一流营商环境法治化道路,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1SKGH02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