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约定留给孩子的,她现在竟然给卖了,哪有这样当妈的!”前不久,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戴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达自己的不满。
据了解,戴某与妻子曾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7岁儿子小戴由男方戴某抚养,登记在女方曾某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曾某和小戴共同所有,待小戴年满18岁后,该房屋归小戴所有,曾某配合小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令戴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曾某却公然违反了。
原来,去年2月,曾某擅自将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戴某对此心生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将卖房所得款项返还给儿子。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女方却擅自售卖房屋,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法院遂判决被告曾某向小戴支付售房款34万元。由于7岁的小戴现由原告直接抚养,故其财产应由原告管理为宜,被告有权对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本案中,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女方擅自售卖房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生活中,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