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智慧城市建设是我国立足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选择,有助于我国实现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数据流通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数据孤岛”难题,盘活数据资源,释放数据价值,充分发挥智慧城市治理的精准性和预测性优势,让作为新兴生产要素的数据能长久、稳定地驱动智慧城市建设。
加快构建个人数据流通制度,夯实智慧城市建设的资源“底座”。一是以保障个人数据权益和促进个人数据流通为目标,建立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制度。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建立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制度,有利于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前提之下充分释放个人数据的潜在价值,提高智慧城市的运行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从而点对点地提升智慧城市中居民的幸福感。应当按照数据特征、功能、内容、应用场景、存储维度等差异进行个人数据分类,再按照数据重要程度、风险等级等差异进行个人数据分级。二是设立个人数据信托及交易规则,鼓励个人数据信托与交易。健全个人数据交易规则,建立个人数据交易中的激励机制与安全保障机制,加强与个人数据交易相关的研究,探寻能够平衡数据安全和经济收益的解决方案。三是在个人数据流通共享中,积极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只有在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挖掘个人数据中所蕴含的信息以及预测性规律,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数据的优势和潜能,从而构建智慧城市中以用户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和以效果为导向的“感知体系”,不断夯实“智慧城市大脑”的数据资源底座。
加快构建企业数据流通制度,形成智慧城市建设要素“支撑”。一是积极探索企业数据产权制度,激励企业数据流通共享。应当明确企业数据的财产属性,并完善与之配套的产权制度。事实上,归属明确、合理使用且权益保护得当的企业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之构建,有利于激励企业数据的共享流通,进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企业数据资源支撑。二是不断优化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规则,对“数据价值确定”难题进行“问诊把脉”。在智慧城市建设中,企业数据是最为宝贵的资产之一。继续深入探索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规则,有利于促进“数据价值确定”这个复杂难题的解决,鼓励企业数据要素的交易与流通,繁荣数据要素市场。三是制定企业数据向其他主体流通共享的具体规则,提高企业数据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促使其成为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行的“动力引擎”。企业控制着数字经济时代规模最大且价值最高的数据。应当尽快制定企业间的数据流通共享规则和企业向政府流通共享数据的规则,促使数量庞大且价值巨大的数据汇集于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技术价值和治理价值,为智慧城市的精细化和协同化治理提供基本支撑。
加快构建公共数据流通制度,打牢智慧城市运行“基础”。一是继续深化公共数据开放,以公共数据赋能智慧城市建设。在明确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基础上设立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强化公共数据开放的质量管理,以标准化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和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要持续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打破各行业、各部门和各领域间的“数据孤岛”,着力解决数据质量不佳等难题,实现公共数据的高质量供给,使公共数据真正赋能“智慧社区”“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应急”“智慧交通”和“智慧警务”等专项工程建设。二是继续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现智慧城市中的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的高效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跨领域、跨地区与跨主体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监管,采取“政府部门主导+企社协同”的监管模式,使监管流程贯穿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环节,以确保公共数据安全,从而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稳定且高质量的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1AFX02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