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乔)文某原为网络主播罗某的粉丝,后双方发生了矛盾,文某由“粉丝”变为了“黑粉”,在罗某直播间、个人账号等处发布贬损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导致罗某收到的打赏锐减。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黑粉”文某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罗某财产损失2万元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罗某是一名网络主播,直播的主要方式为聊天。文某原是罗某的一名“粉丝”,因与罗某发生矛盾,2021年12月起,在网上评论罗某为“肥婆”“恶心”等文字,并制作了自己陈述上述文字类似内容的视频作品发布在某网络平台。
另外,罗某2021年通过微信提现、收到网络平台转账等方式收入29.8万元;2022年通过相同方式收入6.4万元。
罗某认为文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15.3万元,遂诉至法院。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网络上发过侮辱、诽谤原告罗某名誉的文字,又向原告的朋友发过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文某的行为已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作为网络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为直播间打赏,文某在罗某的直播间发布侮辱、诽谤罗某名誉的文字并向罗某的好友发过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客观上必然会影响罗某在直播间获取的打赏次数和金额。
罗某获取打赏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受直播质量、互动策略、流量曝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罗某从事行业的特征及收入情况,酌情认定罗某的财产损失为2万元。
被告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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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覆盖,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网络服务。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的,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广大网民在享受便捷网络服务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网络不当行为,共建清朗网络家园。而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网络侵权而受损,也可以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