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友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近日,开州区法院陈家法庭审结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丽向原告小王承担100万元还款责任。
据悉,小王与小丽皆系90后。通过网络相识后,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很快便确定了情侣关系。
此后的某天,小丽以做生意亏损为名提出向小王借款,怜香惜玉的小王毫不犹豫,立即通过微信向小丽转账数万元。
随后,小丽多次向小王提出借款,2021年至2022年1年多时间里,小丽借款金额高达100多万。
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小王一心想要博得女友欢心,不但把自己的工资和存款大部分借给了小丽,还卖掉自己的房子并支借公司的钱来支援女友,两人的感情日渐升温。
后小王经亲友提醒,要求小丽向其出具借条1张。小丽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按时归还男友借款,但小王执着地要求女友出具借条。小丽虽然不悦,还是向小王出具了借条一张。
此后,两人关系开始走下坡路。小丽拖欠借款不还,小王多次催还无果,便将女友小丽诉至开州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丽一口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原告小王向开州区法院出示了借条、微信转款、支付宝转款记录,以及数千份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人民法院认为,小丽向小王出具借条并通过微信承诺还款,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小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借款,故认定小丽与小王的借贷关系成立,小丽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形式。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尤其对一些要求转账等涉及金钱往来的,更要加倍小心防止犯罪分子以“交友”为名进行诈骗。情侣经济往来中保留电子数据时,应注意保留其完整性以及原始载体,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