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川渝线下实体店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适用于川渝两地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开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
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一品牌一承诺等方式,确定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内容。同时,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在川渝等区域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
“根据《工作指引》,承诺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鼓励经营者做出退货时限更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程序、受理退货点位等规则信息,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工作指引》中明确,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退货通道提出退货诉求。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同时,《工作指引》中对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做出了详细解释: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或保持购买原状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针对有赠品的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提出,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如有)、说明书(如有)、发票(如有)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如有)等以及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赠品一同退回。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事先标明了赠品价格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标明的价格支付,事先没有标明赠品价格的,双方可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协商价格支付。
在此之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均印发了本区域《线下实体店经营者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试行)》。截至目前,重庆市共有2148户经营者承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2023年以来共为消费者办理退货7.8万次,退货金额2419.5万元;四川省已发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3585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13.9万件,退货金额1863.5万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