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知识产权出资,新设公司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自己单独或者与他人出资人合作设立公司,把知识产权作为向公司出资的出资形式,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自己获得该公司股权。自己单独设立公司,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独享投资收益。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时,需要事先确定知识产权转化目标、投资目标、权益结构,合理设计权益结构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二、以知识产权出资参与其他公司的增资扩股
以知识产权出资参与其他公司的增资扩股,本质上是拟转化知识产权的目标公司购买该知识产权或者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而以目标公司股权向产权人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或者使用许可费。
采用此种入股公司时,各方将围绕知识产权的交易价值、拟获得股权的数额两个关键问题展开谈判。知识产权本身的交易价值,按知识产权评估的一般原则处理。获得的股权数额,则需要结合目标公司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发展前景、控股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信用、获得股权的所占比例以及知识产权股东的特殊股东权益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以获得某公司股东既有股权为对价向该股东转让或者许可知识产权
此种路径,实质是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给某个主体,而受让人支付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他在某家公司的股权。此种转化发生后,获得知识产权并且推进后续转化工作的主体,不是该公司而是该作为受让人的某公司的股东。此种转化发生后,原知识产权人成为获得知识产权的原股东所在公司的股东。原股东所在公司,可能与原股东存在特定关系,比如该公司与原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