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最大亮点之一便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制定了一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中有争议的问题统一明确标准。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面4种情形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不过在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出现一些消费争议。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中,特意增设了相关内容,提出以下4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
3.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4.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