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员工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A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会导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也对此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主要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诱使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基于受到“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劳动合同。构成欺诈的情形一般包括:伪造学历证书、伪造资格证书、捏造工作履历、虚构工作经验、隐瞒犯罪记录等情形。
因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