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名称、法人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A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所以“新公司”不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Q “新公司”强制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A 如果变更后的“新公司”要求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并经过员工的同意,原工龄应与“新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如果不与员工进行协商,强制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拒绝签订。
Q 员工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A 用人单位单方面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