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问: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人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到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既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实际侵权人担赔偿责任,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该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雇员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而作出的。
所以,在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雇主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劳务者向雇主要求赔偿,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但是只要雇主和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中有一方向劳务者履行了赔付义务,劳务者则不能再向另一方求偿。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