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里程碑式事件,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多年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形成了“惩、防、教、治、责”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五字诀”。这“五字诀”与新保护法在理念上共通、制度上共享,均从我国古代礼法合治传统中汲取了丰富营养,具有深厚的德法合治底蕴。从德法合治的视角观察和理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用“五字诀”落实新保护法,对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以德为先,引导“防”“教”。“防”是预防,“教”是教化。“防”和“教”都应从普法教育做起,但如果仅仅宣讲法律条文,很难起到有效的普法效果。“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我国古代法律具有“礼法合治”的特点,“礼”既是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尺,也是约束公众行为的绳墨规矩,系道德裁判和法律裁判于一体,是一种朴素的法治理念。到现代社会,“礼”演化成为道德,成为民众朴素法理念的思想载体。检察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就要坚持法律知识普及和道德观念宣讲同步推进,以健康积极的道德观引导受众接受正确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让朴素的道德观念潜移默化、逐步沉淀到未成年人心中。检察机关除了具有直接参与普法教育的责任外,还负有监督其他主体普法工作的责任。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要求,强化对家庭和学校的监督,督促家庭、校园等教育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真正达到道德教化“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以法为准,妥当“惩”“责”。“惩”是惩治,“责”是责任。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惩”强调的是运用处罚手段来规制。一直以来,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命题,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作出了独特规定。“责”强调的是各方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新保护法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且具体提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方面的保护制度,为“责”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和承上启下的诉讼地位,就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等各方面的沟通配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惩”“责”合力。不管是惩处还是追责,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妥当处理,并在执法过程中与各方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施以德化教育,达到最优效果。
德法合治,综合“治”理。新保护法出台后,在德法合治的背景下,相对“防”“教”“惩”“责”,“治”的内涵更加规范、全面。新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对之前的“四大保护”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和调整,表明“治”在范围上的扩展性。新增的“网络保护”一章,针对客观情况,提出要着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沉迷、上当。新增的“政府保护”一章,强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协调功能,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新保护法出台后,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更加有力,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要协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增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拓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在“防”“教”“惩”“责”各环节坚持德法并行、德法合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20D4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