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回应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等,持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务实管用的立法解决问题、促进发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面对“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要科学把握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正确方向、突出问题导向、适应发展动向,在立法规划布局、法律规范创制、立法后评估等关键节点发力,以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高质量立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筑基护航。
坚持正确方向,系统布局立法规划健全改革制度框架。循道万里,必有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改革的根本方向。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锚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统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建议》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部分明确提出“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为强化改革发展的立法保障、筑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基础提供了具体指引。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实践经验,立法规划正是这一经验的具体显现。作为立法的前置性环节,在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时应当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系统布局立法规划。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科学安排各阶段、各领域立法项目,统筹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系统性的立法规划布局为改革建章立制、立柱架梁,更好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促进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从“基本建立”迈向“建立健全”,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突出问题导向,以务实管用的立法回应和解决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有没有”迈向了更高水平的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就需要在立法上突出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破解一系列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立法要回应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等,持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务实管用的立法解决问题、促进发展。在静态层面注重“法律文本”的高质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善于运用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有助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引领发展的改革举措凝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简单明确的法律文本彰显更多更好的社会关怀。在动态层面注重立法过程的高质量,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立法意见征询中尊重不同观点、尊重不同利益诉求、寻求广泛共识,以兼容并包的态度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建设,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平台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参与改革的“在场感”和“获得感”,确保立法能够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
适应发展动向,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优化改革举措。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相较于日新月异、气象万千的改革发展实践,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成文法的客观属性。因此,需要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及早识别社情民意的新变化、新诉求,主动通过立法后评估机制,系统检验立法目的是否达成、法律实施效果是否彰显、制度设计是否存在偏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开展立法后评估,不仅是对法律文本的审视,更是对立法价值、立法目的、立法实效的全面回溯。通过立法后评估机制来检验立法效果、凝练立法经验,以真实的数据、案例和社情民意信息综合呈现法律的实施效果,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要重点关注相应法律制度是否切实保障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否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权,是否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是否有助于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立法后评估机制,是连接立法与改革的关键纽带,为后续改革举措的制定和实施反馈经验、描摹预期、提供改进方案,保障相应的改革举措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