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达41.06泽字节(ZB),数据资源规模优势持续扩大,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不断夯实。数据资源爆发式增长对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数据市场存在的地域分割、行业壁垒与数据垄断等问题也影响到数据资源优化配置。要从开放、共享和安全三个维度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跨域流通与高质量市场化配置。
开放数据市场准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首先是开放的市场,市场的开放性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平等进入和退出,各类数据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一是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数据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规范数据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违法设置事前审批程序,实施事中事后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准入标准,调和制度差异。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动元数据描述框架、存储格式以及接口协议的统一,降低数据在跨区域流通中因格式转换、接收适配等问题产生的成本。构建涵盖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与质量评估规范的系统性框架,通过明确可交易数据的类型边界与合规门槛,实现准入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同时,依托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建立跨区域准入互认机制,促进地方性规则与全国性标准的动态衔接,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准入标准。三是开放各类数据,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授权运营,以公共数据运营撬动数据要素市场活力。加快打造公共数据应用实验室,支持数据处理者安全、依法、合规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动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在保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电商、金融等领域企业开放搜索、社交等数据,丰富数据资源供给。
共享数据资源要素,促进市场高效流通。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也是共享的市场,要求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破除市场壁垒、避免发展失衡,共享数据流通带来的便利。一是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层次、均衡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基于东部地区日益增长的数据算力需求和西部地区丰富的空间资源、自然资源和电力资源优势,实施差异化的数据中心建设,依托政策补贴、税收优惠、专项债券、产业基金等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西部区域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建设,夯实数据存储和处理基础。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东部先进算力技术向中西部转移,设立区域性算力创新中心,重点孵化中西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本地化应用场景。二是推动数据要素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和“围墙花园”。就公共数据而言,坚持目录管理,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政府部门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大数据体系,对已建共享平台、新建共享系统进行整合利用,提高公共数据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就企业数据而言,应当培育高水平的数商生态,推动数据交易所、数据提供商、数据开发商、数据经纪人、数据合规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数据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主体蓬勃发展,围绕数据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大力发展数商生态,突出数商的专业性和市场化定位,搭建从数据供给者到数据需求者之间的价值链条,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三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优化数据市场营商环境和竞争秩序。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数字平台企业合规管理。
坚守数据发展底线,保障市场安全有序。安全是开放和共享的前提,缺乏安全的数据市场无法真正实现全国一体化。一是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完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底线红线。坚持数据分类分级监管,完善精细化风险管理架构,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及其风险实施回应性、敏捷性治理,处理好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二是筑牢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促进隐私增强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在数据流转过程中做到“数据可用不可见”,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推进数据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构建多层次纵深防护体系,借助实时行为分析与自适应权限调整,阻断横向渗透风险。加快建设数据安全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防御能力,形成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技术防护体系。三是完善全域性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结合数据流通规模和威胁态势变化,定期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的实战化攻防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数据安全风险事前可防范、事中可阻断、事后可追溯,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筑牢安全防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