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已由规模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阶段,已从“增量扩张”进入“存量竞争”阶段,需强化“三大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要以常态化监管营造良好生态、以智慧化监管筑牢数智底座、以法治化监管构筑法律屏障,实现“在规范中激励创新、在创新中提升规范”,为塑造数字中国核心竞争力、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关键引擎。
以常态化监管为核心,营造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构建系统完善、运行高效的常态化监管体系,既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又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一是制定平台经济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制定《平台经济分级分类监管指引》,依据平台规模、用户数量、风险程度等标准,对平台企业进行精准化分类。针对不同领域平台特点,分别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建立规则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技术发展和业态变化,增强制度供给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二是健全平台经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机制。在事前环节探索建立“监管沙盒”试点机制,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业务试点,建立合规预警系统,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在事中环节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基于信用等级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运用大模型监测手段对各类平台的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精准评估;在事后环节加快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需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健全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平台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三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能力建设。组建平台经济监管专业队伍,培育掌握数字技术、法律、经济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确保平台经济监管与其创新和健康发展需求相契合,准确理解新业态本质、把握新技术特征、研判新风险态势,实现专业审慎监管。
以智慧化监管为抓手,筑牢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数智底座。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关键在于用好智慧化监管这一核心抓手,实现监管体系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发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根本转变。一是构建全域感知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通过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监管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实现对平台企业经营行为、交易数据、算法应用等要素的全链条、多维度监测。依托大数据融合分析能力,精准识别大数据杀熟、独家交易、掠夺性定价、算法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的及时性。二是探索“监管沙盒”等智慧化监管模式。研发部署监管科技工具,鼓励监管机构采用“监管沙盒”、模拟仿真等工具,对新型商业模式和算法应用进行压力测试,为平台经济创新设置“安全试验空间”。通过划定可控范围、设置弹性监管空间,为创新提供“试错”机会,构建既包容审慎又能有效防控风险的智慧化监管模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构建覆盖线上线下、贯穿全领域全流程的监管体系,按照线上线下职能一致、业务归口管理一致要求,健全会商分析机制、日常检查机制、网络监测机制、闭环处置机制、协同共治机制等核心机制,切实提升网络交易监管现代化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智慧管网与信用管网的深度融合。
以法治化监管为保障,构筑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法律屏障。健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需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工作。一是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现有《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基础上,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重点围绕数据产权认定、算法治理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领域,及时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范体系。二是加强统一规范的平台经济监管执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监管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恶意“二选一”、算法共谋等行为,维护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竞争秩序。三是建立健全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新型法律问题的研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数据权益、算法纠纷等新型案件。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探索适应平台经济发展需求的证据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