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孩子们撑起法治之伞,给他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诉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维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要从犯罪预防、司法审判、联动共治等角度入手,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体系。
强化犯罪源头预防,发挥法律规范的帮教矫治作用。一方面,多层级细化设置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标准,早发现、早干预、早矫治。梳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在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前,大多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不良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而最终触犯刑法。司法机关应当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为配套的多层次犯罪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提醒家长在履行监护人职责中的缺失和错位,明确家长在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律意识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应当针对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明确干预主体及其职责,建立跟踪与反馈机制,防止其再犯。对于轻微罪错行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教育矫治;对于较严重的罪错行为,则需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矫治措施,如专门学校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
依法惩治“涉未”案件,公正妥善审理以保障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执行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原则,依法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宽容包容但不纵容”,公正高效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如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剖析引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促使其改过自新。在机构建设方面,推动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整合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完善“三合一”审判模式和少年法庭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健全少年审判机制。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对于拐卖、拐骗、绑架儿童,暴力伤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诱、介绍、组织、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
创新联动共治模式,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环境。司法、教育、民政、妇联等多部门需要强化协同综合履职,织细织密织牢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协同化共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保护“防护网”,形成合力推动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体系。多样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采取聘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建立校园专门纠纷调解室与青少年心理疏导中心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的培养,做到预防与治理并重。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校园霸凌预防与处理机制,畅通校园霸凌的匿名举报通道,当发现学生出现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给予管教或教育惩戒,加强对被欺凌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在家事案件审理中,针对具有家暴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在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升父母责任意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深做实司法建议助力社会治理,敏锐捕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薄弱环节,针对校园欺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等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司法建议,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