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之后,事故各方之间本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保险理赔,全责车主、保险公司缘何又被伤者起诉?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当事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原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伤者补足赔偿款差额5万余元。
2023年,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全责车主、保险公司理赔。经各方协商,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60%进行赔付,黎某表示同意,各方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赔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后黎某经咨询、鉴定,认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增加赔偿款。
此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黎某同意并亲自签订的,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呢?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黎某在未经专业培训、无专业人员陪同下,与保险公司在理赔的专业认知上存在巨大悬殊,且保险公司不仅未提示黎某正常赔付与协议赔付的金额差异,相反在协议中采用“全额赔付”的陈述引起黎某的误解,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利用了黎某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且经再次鉴定,黎某的伤情确已达到十级伤残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计算,黎某应当取得的各项赔偿费用为16万余元,与原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费用差额达5万余元,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应当予以撤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事故受损害方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与全责方、保险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可能存在约定赔偿金额低于实际损失金额的风险,导致受损害方难以足额获得赔偿金额。为避免理赔“吃亏”,事故受损害方进行理赔时,应积极通过伤情鉴定、专业咨询等方式明确自身伤情,与保险公司公平协商确定赔偿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撤销,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显失公平的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