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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这项政策优化后,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该项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该政策对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