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唐琴)6月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近日我市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实施办法》还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另据了解,近年来,重庆在节能方面频频出台举措,2015年以来,重庆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