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对其发展提供充分保障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提升人民收入、保障基层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轨道上,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和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充分关注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加快构建完备的以地方性法规为主的中小微企业法律保障体系。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均面临同等的发展背景,但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局限,中小微企业普遍对外界抗压能力不够强、竞争能力较弱。因此,通过地方性立法为中小微企业赋能,成为各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例如重庆就出台了包括《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此外,除了在营商环境等整体建设举措上发力,还应当根据立法对象的差异性,围绕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的立法保障,例如在《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还可以进一步落实包括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办法、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办法、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办法、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等专项规章,以此将中小微企业运行的各方面各环节纳入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保障范畴。
根据与中小微企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部署,强化执法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具体可以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成本与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两方面着手。就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上,可借助证照登记电子化、免于登记范围扩大化、适格注销登记精简化等来缩减中小微企业准入与退出的流程、费用以及耗时等;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用工、用地等成本的压力,还可以开展中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对符合产业集聚区相应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用房提供帮扶优惠。就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上,重点强化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产权认证和保护,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展数字化产权认可、包容性认证标准及便捷式认证流程等专项行动。在获得产权与市场帮扶的基础上,还要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产权交易的数字流程,规范数字交易的法律方式,承认数字交易的法律效力,以此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市场交易的效率。
从中小微企业的权益认可、债权保护、效率优化和信用更生等领域着手,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对中小微企业的权益保护上,法院可以通过民法典对“权益”保护的具化解释,对中小微企业确实具有商业价值但尚无明确产权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予以倾斜保护;在债权保护上,法院应尽量缩短中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时间以及提高其债务回收比例,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损失及资金断流风险。同时也要加快及优化中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债务出清速度及破产衔接程序,及时帮助不成熟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市场止损并鼓励其后续再生;在信用更生上,法院需注重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成员的企业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从而为有经验的创业者再次起航提供平等和宽容的创业条件;在审判效率的优化上,法院应尽量加快与中小微企业纠纷相关的案件办理。
提升中小微企业本身的合规意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偏包容性的合规标准和矫正通道,奠定企业守法基石。企业合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证,在既要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要提升其合规质量的要求下,可行的思路是相关地方部门可以以行业为划分依据,为重点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行业的公共合规指引,包括合规清单、合规标准、合规监察及合规责任等,如餐饮行业的公共性合规指引应着重关注食品卫生安全合规等,从而方便单个中小微企业在公共合规指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企业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此降低单个中小微企业的私人合规成本。此外,检察院等相关主体也可对情有可原的中小微企业在合规的监督严格性上稍加宽容,并为中小微企业的非严重不合规行为提供更为广阔的矫正渠道。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