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春阳)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于1998年12月26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施行,先后有12名市外人员被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对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明确回复:荣誉市民不是地方荣誉称号,应将其作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规范管理。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孙启福表示,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六次修正,其中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删除了“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规定。为此,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按照常委会党组要求,对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开展调研,先后征求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一致同意废止该条例。
今后重庆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可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