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春阳)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1月2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杰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新媒体的兴起,《条例》已不适应新闻媒体广告发展现状,且部分条款存在不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情况,也不具备全面修改价值。
条例废止后,重庆新闻媒体广告活动完全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规范。此外,针对互联网新媒体广告,市场监管总局2016年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修订,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