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申请撤回后,能再次仲裁吗?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