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合同。将来不确定之事实,即为条件。一般而言,合同所附的条件,应具备以下要件:(1)未来性,即条件只能是将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可能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约定性,条件应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合法性,条件应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5)或然性,条件应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合同的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合同。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要到来的。换言之,期限具有确定性,而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通常分为始期和终期:前者是指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待期限到来后才开始生效;后者是指合同已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效力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