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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科技工作者法治知识精要》选刊

担保物权与合同的担保的关系

  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

  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为特定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对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对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即所谓的保证合同。

  三、担保物权与合同的担保的关系

  事实上是指意定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关系。一方面,法定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担保,无需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例如留置权的设立。另一方面,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对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即所谓人的担保,不会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担保合同既是意定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也是设立意定担保物权的必要形式之一。一方面,意定担保物权,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而成立的担保。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第400条、第427条的规定,设立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应采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担保合同既是意定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也是设立意定担保物权的必要形式之一,但担保合同的订立并不当然意味着担保物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与22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需经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上需经交付才能发生物权效力。故而,即便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担保合同,但若抵押权未经登记、出质人未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原则上担保物权并未设立,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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