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娟在应聘时,因为正处于婚嫁年龄,公司就不想录用她。为了入职,小娟保证,自己连男朋友都没有,几年内都不会谈婚论嫁。看小娟这么保证,公司就录用了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三年内保证不结婚、不生育”。
谁想到,入职半年,小娟就怀孕了,公司这才知道小娟刚刚结婚了。公司认为,当初入职时小娟自愿签下“三年内不婚不育”的协议,现在半年就结婚怀孕,有违诚信,要以此辞退小娟。
小娟入职时自愿签的“不婚不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公司可以以此辞退小娟吗?
解析:
首先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条款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因此小娟承诺不婚不育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公司也不可以以不婚不育条款辞退小娟。因为公司与小娟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款内容违法且无效,故不能以此为依据而辞退小娟,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提出“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出,妊娠测试不得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因此在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是否婚育来决定是否聘用,本案中尽管小娟主动承诺,且违反承诺,但用人单位依然不得随意解除与小娟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