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自力救济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自力救济是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受害人不能就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损害实施自力救济。
二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张三在饭店吃饭,吃完饭不付钱就准备走,饭店虽可报警,但警察出动需要时间,为了避免张三逃走,饭店可以暂时阻止张三离开,待警察到来。
三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是衡量措施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例如在张三吃了饭不付钱就要走的情形,饭店暂时阻止张三离开即可,但不能将其捆绑、关押。
四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自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不及时的情况下对公力救济的补充。因此受害人在自力救济后,必须尽快回到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受害人实施自力救济行为,无需就其采取的相关合理措施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受害人采取的措施超出了必要范围,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