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既不是侵害某种特定权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是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其特殊之处仅在于其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网络侵权既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基于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仅在于发生空间的不同,原则上网络侵权仍适用《民法典》中一般侵权的相关条款。但基于网络侵权的普遍性与扩大趋势,《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予以了专门规定。
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网络侵权原则上仍属于一般侵权,网络用户侵权责任仍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制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同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一般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