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等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收取这些费用是否合法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劳动者发展需要出发,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也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劳动者自己承担。即使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培训费用由劳动者承担,但协议明显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除了培训费外,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收取的费用。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