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以实物抵充工资违法吗?
答: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有的用人单位想出了用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抵充工资支付,很显然这种方式是不合法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向员工发放。任何理由和借口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抵充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更不能强行“以物抵薪”。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6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问:用人单位强行“以物抵薪”应该怎么办?
答:1.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对该用人单位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