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