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已废止),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修改为了承担“相应责任”,删除了“补充”二字。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所承担的责任,由“补充责任”改为了“按份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特定关联的人对主责任人不能偿付部分承担间接的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分别按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只有在用工单位没有能力赔偿时,劳务派遣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现在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责任是直接承担,也不再是补充承担。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