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职业特点特殊用工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认定?第三届“大创慧谷”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正式启动
第08版:科技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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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职业特点
特殊用工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第三届“大创慧谷”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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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8 月 1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业问答

特殊用工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里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和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谁用人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特殊的用工情况,需要适用特殊的处理规则。

  1.双重或多重就业的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借调的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指派的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派遣出境工作的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内退、停薪留职等特殊人员到新单位工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上述人员为之工作的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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