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面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里面的月工资都包括什么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另外,经济补偿也是有封顶基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问: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