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邹钢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袁天长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戴季宁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商文江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张继军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陈彬同志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请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