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首例使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案宣判。一场比赛中,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伤了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依据民法典新规,法院认为,宋先生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诉讼案件里,出现了一个新词——“自甘风险”。普通民众也许并不了解,这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类似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很常见,当事人因参加体育比赛、户外旅游、游乐场活动、娱乐游戏等而受伤,要求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赔偿经济损失,往往因责任归属而纠扯不清,最终诉诸司法途径解决。此前,此类案件多以赔偿受伤者为主,弄成了“谁受伤谁有理”,实则并不公平合理,引起了法律专家和社会舆论的争论,进而促使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风险条款。
自甘风险条款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明晰,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有效破解担责难题。这将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为全民健身打开另一扇门。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条款并未将责任都归在参与者身上。民法典明确规定,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有一个“未成年蹦床玩家受伤索赔案”,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场经营者明知玩家是未成年人,且没有监护人在旁陪同,仍准许其进入游乐场,亦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安排,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合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文体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对活动参加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安全培训,并做好安全防护、施救措施,尽量降低损害事故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