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何东宁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邹小莉、江涛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娟娟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陶米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于利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璐璐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徐良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李季宁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
罗静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易晓东为成渝金融法院院长;
陈璋剑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段理华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
二、批准任命
王紫阳为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免去
唐勇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曹天明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付莎、胡郑英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娟娟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职务;
赵青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江善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陶米玲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祝来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胡蓉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玉妹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用辉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季宁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于利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张昌信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何东宁的成渝金融法院院长职务;
王鹏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毅磊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决定免去
易晓东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五、批准
段理华辞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璋剑辞去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