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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引领新时代中俄关系不断取得新成果
世界最大跨径钢拱桥首块桥面板精准落位
一季度我市民间投资实现开门红
重庆推出就业帮扶“1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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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05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出台新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本报讯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赵伟平)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签订、审核、执行到登记,全链条扎紧制度笼子,深入整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构建“主体清晰、权责明确、程序合法、内容规范”的合同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发集体资源、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涉及重大事项的,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合同内容应包含当事人信息、标的物情况、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完整要素。其中,集体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涉及耕地、林地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

  在审核环节,合同初稿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重大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合同执行方面,《通知》要求合同价款须全额存入集体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不得代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合同转租、转让须经集体书面同意。

  为强化全流程管理,各乡镇、村社须建立合同台账,实行统一编码登记和预警机制。所有合同须及时全量录入“渝农资产智管”平台,规范上传扫描件、关联资产信息、录入收款计划等,实现数字化监管。

  《通知》还强调,将合同管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同时,推广多村联聘等法律服务模式,形成“制度保障+数字赋能+法律支撑+审计监督”的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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