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莫恭明、陈元春同志辞去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